8.1 场地稳定性评价


8.1.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,评价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。
8.1.2 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,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。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,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,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,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。
8.1.3 高层建筑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评价划分建筑场地属有利、不利或危险地段,提供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的地震稳定性评价,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,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有代表性的地层结构剖面、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动力参数;
2 应避开浅埋的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,避让的最小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规定确定;
3 可不避开非全新活动断裂,但应查明破碎带发育程度,并采取相应的地基处理措施;
4 应避开正在活动的地裂缝,避开的距离和采取的措施应按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确定;
5 在地面沉降持续发展地区,应搜集地面沉降历史资料,预测地面沉降发展趋势,提出高层建筑应采取的措施。
8.1.4 位于斜坡地段的高层建筑,其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高层建筑场地不应选在滑坡体上,对选在滑坡体附近的建筑场地,应对滑坡进行专门勘察,验算滑坡稳定性,论证建筑场地的适宜性,并提出治理措施;
2 位于坡顶或临近边坡下的高层建筑,应评价边坡整体稳定性、分析判断整体滑动的可能性;
3 当边坡整体稳定时,尚应验算基础外边缘至坡顶的安全距离;
4 位于边坡下的高层建筑,应根据边坡整体稳定性论证分析结果,确定离坡脚的安全距离。
8.1.5 抗震设防地区的高层建筑场地应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,避开不利地段,当不能避开时,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治理措施,并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高层建筑。
8.1.6 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建筑场地类别,抗震设防烈度为7~9度地区,均应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饱和砂土和粉土(不含黄土)地震液化的可能性,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;6度地区一般不进行判别和处理,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。
8.1.7 在溶洞和土洞强烈发育地段,应查明基础底面以下溶洞、土洞大小和顶板厚度,研究地基加固措施。经技术经济分析认为不可取时,应另选场地。
在地下采空区,应查明采空区上覆岩层的性质、地表变形特征、采空区的埋深和范围,根据高层建筑的基底压力,评价场地稳定性。对有塌陷可能的地下采空区,应另选场地。


条文说明
8.1 场地稳定性评价
8.1.1 高层建筑其破坏后果是很严重的,因而应充分查明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,评价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,不良地质作用主要是指岩溶、滑坡、崩塌、活动断裂、采空区、地面沉降和地震效应等。
8.1.2 规定了对具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,不应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。对具有不良地质作用,但危害较微,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且别无选择的地段,可以选做高层建筑场地,但应提出防治方案,采取安全可靠的治理措施。
8.1.3 本条提出了高层建筑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的要求:
1 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第4.1.9条内容。
2 规定了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、场地内存在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,其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小于60m和90m时为浅埋断裂,高层建筑应避开,避让的最小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规定确定。
3 是对非全新活动断裂而言,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高层建筑的影响,高层建筑场地可不用避开。但断裂破碎带情况,应查明并采取相应的地基处理措施。
4 高层建筑应避开活动地裂缝,在我国西安和大同等地区地裂缝活动强烈,地裂缝的安全距离和应采取的措施有地方专门性的勘察和设计规程,可供参照执行。
5 是关于地面沉降的,强调在地面沉降持续发展地区,应搜集已有资料,预测地面沉降发展趋势,提出应采取的措施。
8.1.4 是针对位于斜坡地段的高层建筑场地的稳定性评价;滑坡对工程安全具有严重威胁,滑坡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,因此,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场地不应选在滑坡体上。拟建场地附近存在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,应进行专门滑坡勘察。
位于斜坡坡顶和坡脚附近的高层建筑,应考虑边坡滑动和崩塌的可能性,评价场地整体稳定性。确定安全距离,确保高层建筑安全。
8.1.5 本条所指的有利地段、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规定确定,高层建筑场地应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,不应选择在抗震危险地段,避开不利地段,当不能避开时,应采取有效措施。
8.1.6 本条明确抗震设防地区应确定建筑场地类别,抗震设防烈度为7~9度地区,均应进行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,6度地区一般不进行判别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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